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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2024-04-07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结合萍乡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重点企业

1.加快企业引进培育。对招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萍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金额。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独立法人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鼓励企业升规入库。针对生产性服务业短板弱项,开展填空式招引,精准引进技术研发机构、关键技术团队,鼓励现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主升级。对新入规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库正常报数1年以上,由受益财政给予2万元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3.支持企业主辅分离。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示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区域)的,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产业引导(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基金以及享受其他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非核心但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性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对于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且上规入统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一次性补贴5万元开办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聚焦“十大”重点领域

(一)现代金融领域

4.鼓励引进金融机构。对来萍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按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来萍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由受益财政按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由受益财政按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5.扩大金融机构规模。对来萍新设立分支机构且运营资金实际到位1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由受益财政资助100万元开办费。(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6.加强引进政策扶持。对来萍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后台服务中心,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受益财政给予相应的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为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新建、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7.推进金融平台建设。优化萍乡市普惠金融服务平台、萍乡数字碳金融平台等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由受益财政根据各平台成本规制给予建设运维补贴,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现代物流领域

8.壮大物流企业规模。对我市首次获评或通过复核的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9.促进运输多样发展。对获评国家零担运输、无车承运和多式联运前100强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0.培育重点冷链企业。对我市首次获评或通过复核的由中物联评定的国家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冷链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1.加大物流仓储设施支持力度。对2023年1月1日起,在我市投资新建物流仓储转运中心,整体仓储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我市首次获评或通过复核的由中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委员会、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评定的国家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仓库,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2.支持培育分拨中心。对在我市设立分拨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配备智能化、标准化快递分拣流水线和爬坡机,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日处理能力达到5万件以上的面向湘赣边及更大范围区域的分拨中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3.鼓励物流企业向上争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城乡冷链物流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项目,积极推荐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支持物流企业积极探索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载体申报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4.鼓励物流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物流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对无人配送、共享云仓、共同配送、统仓统配等入选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典型(优秀)案例的物流企业,由市县两级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研发设计领域

15.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对本地龙头建筑设计企业晋升为行业综合甲级资质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量达到2000万以上或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工程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等专业技术服务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6.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制造业企业开展工业设计服务工作且相关软硬件总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由市县两级按项目累计投入资金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由市县两级共同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四)服务外包领域

17.做强服务外包产业规模。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新建投资项目(含续建项目,续建期不超过2年),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五)人力资源服务领域

18.加速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支持申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挂牌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在帮助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奖励的同时,市本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开展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认定,对新认定挂牌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本级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9.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对为企业成功引进全职(与非公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并在我市缴纳社保的)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引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奖励10万元;引进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的奖励8万元;引进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的奖励5万元;引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缺的人员,或我市重点工程、重要支柱产业、重要新兴产业紧缺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四类人才的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咨询服务领域

20.扩大服务机构规模。对2023年1月1日后我市新增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人数达20人及以上的规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服务公司、咨询与调查公司,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落户我市的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专利代理机构,开业当年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3万、5万、8万、10万元。对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开业当年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企业应满足遵规守法前提,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七)现代会展领域

21.着力提升展会水平。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引进在我市举办的、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参展企业数50家以上的全国性专业展览项目,第一年(届)按实际展位面积每百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届)每百平方米增加300元,奖励次数最高不超过六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2.丰富展会展览活动。由国家级行业组织或机构主办或承办、参会人数达500人以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论坛、研讨会、年会等全国商业性会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会议场地租赁费用的50%进行奖励;每个会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八)检验检测领域

23.支持机构专业化高端化发展。对我市获得CMA认证资质的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新取得填补我市检验检测能力空白的高端检测技术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按实际新增投资的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4.促进重点平台提质升级。对本市企业新建成的重点领域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质检中心、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其中国家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省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实际新增投资的一定比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5.扩大检测机构规模。鼓励外地知名认证机构在我市新设子公司,在企业遵规守法前提下,对认证机构首次获得绿色认证资质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按实际新增投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九)科技服务领域

26.支持开展节能环保服务。鼓励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式,帮助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在申请范围及评价标准以内,按一定标准予以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国家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

27.加大企业引培力度。努力吸引省内外优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落户萍乡。引导本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加大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合作力度,开展软件教学和人才培训。鼓励本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开发首版次软件产品,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由市县两级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8.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大数据示范企业等国家级和省级荣誉称号,对获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奖补。加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及创新应用,推动将本地制造业企业软件购置、升级费用纳入技术改造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9.加快“四化”平台建设。支持“四化”改造服务。支持在萍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为本地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服务,对取得明显成效的服务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年度合作实际服务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健全要素保障体系

30.优化发展环境。加快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新开业、“小升规”入库服务业企业在办理注册、税务、社保、人员招聘、资质评定等业务时,相关部门应为其提供便捷服务,为转型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31.强化金融支撑。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作用,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的信贷支持。指导金融机构针对生产性服务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用好现有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融资配套机制,为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增额。对诚信状况良好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优先纳入融资需求白名单,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萍乡市分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32.强化人才保障。加快引进和培养生产性服务业人才,有关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政策参照《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萍办发〔2017〕13号)、《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萍府办发〔2022〕1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萍安居落户,对符合条件人员的职称评定、在萍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33.强化用地保障。放宽市场准入,消除制造企业进入服务业的政策壁垒,对于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的,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鼓励工业园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的条件下,优先考虑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保障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合理安排预留物流、检测、运维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本政策实施奖补企业的对象需为在萍乡市内注册登记的升规入统后的公司,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获得奖励。市县其它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出台后一个月内,各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应结合本条款制定操作细则。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相应调整。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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