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以上的,市级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经办流程:承诺兑现。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包括①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③出资凭证及其他能反映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文件;④获得资质认定的批准文件、证书扫描件;⑤申请企业经办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由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工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报市商务局审批。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公示5天。
(3)申报及兑现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6月后兑现。
12.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重点平台落户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培训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或实缴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含)以上、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市级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3%或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请对象及支持标准:支持落户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培训机构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重点平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或实缴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含)以上,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研发中心、分支机构以及培训机构,市级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3%或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经办流程:承诺兑现。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包括①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③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发票明细汇总表、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等材料)或出资凭证及其他能反映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文件;④企业上年度缴税凭证、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信用等;⑤获得资质认定的批准文件、证书扫描件;⑥申请企业经办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由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工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报市商务局审批。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公示5天。
(3)申报及兑现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6月后兑现。
(二)鼓励数智化应用。
13.对获评国家部委、省级数字经济应用示范场景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20万元。
(1)申请对象及支持标准:年度内成功获评国家部委、省级数字经济应用示范场景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20万元。
(2)经办流程及兑现时间:免申即享。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数字经济应用示范场景项目名单审查并公示5天,次年6月后兑现。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4.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2∶1配套补贴。
(1)申请对象及支持标准:年度内成功申报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九江企业,按照上级拨付资金的2倍予以支持。
(2)经办流程及兑现时间:免申即享。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创新平台名单审查并公示五天,次年6月后兑现。
15.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申请对象及支持标准:年度内成功申报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九江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经办流程及兑现时间:免申即享。市发改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创新平台名单审查并公示五天,次年6月后兑现。
三、重点支持航运物流业
(一)支持物流产业集聚发展。
16.对新建综合物流园区或新引进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数据处理中心,在九江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亿元、5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1)申请对象及支持标准:年度新建的综合物流园区或新引进的物流、邮政快递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区域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数据处理中心,在九江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亿元、5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2)经办流程:承诺兑现。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包括①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项目前期资料;④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发票明细汇总表、银行划款凭证等;⑤企业上年度缴税凭证、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信用等;⑥申请企业经办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由其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公示五天。
(3)申报及兑现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6月后兑现。
17.对吸引100家、200家、300家(含)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零担专线企业、物流服务企业入驻经营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1)申请对象及支持标准:吸引100家、200家、300家(含)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零担专线企业、物流服务企业入驻经营的物流园区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于已获得奖励并在第二年度达到更高奖励标准的,在核减上一年度奖励金额后再给予奖励。
(2)经办流程:承诺兑现。物流园区经营主体提供申报材料(包括①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物流园区内第三方物流企业、零担专线企业、物流服务企业名单和相关租赁合作合同;④物流园区运营主体上年度缴税凭证、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信用等;⑤申请企业经办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由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公示五天。
(3)申报及兑现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6月后兑现。
18.每引进一家在九江实现年度物流额规模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引进方和新开办落户方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1)申请对象及支持标准:年度内引进在九江实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含)以上物流额的新开办企业,分别给予引进方和新开办落户方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经办流程:承诺兑现。物流企业引进方和落户方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包括①申请表;②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招商合同;④实现物流总额相关资料;⑤企业上年度缴税凭证、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信用等;⑥双方申请企业经办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由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公示五天。
(3)申报及兑现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6月后兑现。
(二)支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19.对新建以服务社会各类企业为主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按平台项目投资额最高20%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1)申请对象及支持标准:年度内新建的以服务社会各类企业为主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投资主体,按投资额最高20%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2)经办流程:承诺兑现。平台投资主体提供申报材料(包括①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并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完成投资分类明细表等;④企业上年度缴税凭证、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信用等;⑤申请企业经办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由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公示五天。
(3)申报及兑现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6月后兑现。
20.对本地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注册企业用户1000户(含)以上且年撮合交易额15亿元(含)以上、注册企业用户1500户(含)以上且年撮合交易额20亿元(含)以上、注册企业用户2000户(含)以上且年撮合交易额2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年度最高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1)申请对象及支持标准:本地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注册企业用户1000户(含)、1500户(含)、2000户(含)以上且年撮合交易额15亿元(含)、20亿元(含)、25亿元(含)以上的运营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于已获得奖励并在第二年度达到更高奖励标准的,在核减上一年度奖励金额后再给予奖励。
(2)经办流程:承诺兑现。运营主体提供申报材料(包括①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信息平台建设方案、业务交易额报告;④平台注册企业信息;⑤企业上年度缴税凭证、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信用等;⑥申请企业经办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由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公示五天。
(3)申报及兑现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6月后兑现。
(三)支持冷链物流发展。
21.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1)申请对象及支持标准: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2)经办流程:承诺兑现。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包括①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完成投资分类明细表、购置设备合同或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④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运营情况材料、图片;⑤企业上年度缴税凭证、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信用等;⑥申请企业经办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由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公示五天。
(3)申报及兑现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6月后兑现。
四、支持发展其他类型服务业
22.支持参加“中国品牌日”。对参加“中国品牌日”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入选“中国品牌日”国家、省级特色活动的企业额外奖励1万元。
(1)申请对象及支持标准:参加“中国品牌日”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入选“中国品牌日”国家、省级特色活动的企业额外奖励1万元。
(2)经办流程:承诺兑现。参展企业提供申报材料(①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信用情况;③展会邀请函或参展合同等;④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⑤申请企业经办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由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报市发改委审核并公示五天。
(3)申报及兑现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6月后兑现。
以上政策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6号)执行,奖励支持资金通过“惠企通”兑现,政策实施期为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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