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快中医药发展战略部署,抢抓发展机遇,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实施精准发力,突出抓好产业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把中医药产业打造成强攻工业的支柱产业,全面振兴“中国药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1. 扩大中药材种植、养殖,对新增连片50亩以上的多年生木本中药材基地,经验收符合相关标准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县级财政各按每亩200元给予种苗和农资一次性补贴;对新增连片50亩以上的一年生中药材基地,经验收符合相关标准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县级财政各按每亩100元给予种子种苗和农资一次性补贴;对种苗评估价10万元以上的动物类药材养殖户和菌类药材种植户由市财政和受益县级财政各按评估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
2. 对获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申报取得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每个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6万元一次性奖励;制定并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省级道地中药材生产技术规程或标准,每个技术规程或标准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对连片中药材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以及动物类药材养殖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种养大户,由市财政和受益县级财政各按其滴灌、风干、采摘、养殖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4. 扶持宜春市道地药材和药用动物的原种种苗繁育和保种基地建设,对建成且对外提供种苗基地,且总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
5. 积极推进中医药产业项目落地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中医药企业项目投资,在项目投产年度起,可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
6. 园区、企业建设主要用于租赁或出售的标准厂房,交付中医药企业或研发、流通机构使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后,由市财政和受益县级财政各按不超过25元/平方米的标准对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对租赁厂房的中医药企业和机构,从投产或正式经营当年起,可由受益财政每月按照不超过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二、积极推动科技创新
7. 鼓励和吸引市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临床医院和企业到我市设立中医药研发机构,对获批省级创新平台以上的,受益财政可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8. 支持在宜春市建设区域性的第三方中医药检测检验机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9. 对医药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建设药物筛选平台、药物试验平台、药物安全性平台、分析测试平台、医药新品中试基地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经省级认定,可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0. 鼓励有价值的独家品种、独家剂型或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色品种、国家及省医保目录品种产品注册批件转移落户宜春,并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的,每个由市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独家或特色药品品种创新和二次研发,对新获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的,受益财政可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11. 积极推荐市内特色优质中成药进入国家、省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对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受益财政可按每个10万元对企业进行奖励,对新进入省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受益财政可按每个5万元对企业进行奖励。
12. 支持省备案的本地产中药配方颗粒在全市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和按医保政策报销,参保人员在中医医疗机构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享受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推动市内医疗机构依托传统经典名方研制的疗效显著的中药制剂和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传统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先将其中疗效显著、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偏离较大的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3. 引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技师的中医药领域人才,经认定后,可享受人才购房补贴20万元。
14. 鼓励自带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的中医药高层次专业人才到宜春投资创业,企业投产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科研经费10万元,以后优先安排项目科研经费,可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50万元。
15. 鼓励中医药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通过审批设立工作站并按国家相关政策开展科研工作的企业,优先安排项目科研经费。根据需要,企业所在地可在生活便利区域解决建站所需商住用地指标,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16. 每年由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人才办等单位评选“宜春中医名师”10名、“宜春中药饮片炮制大师”3名,当选人员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允许其本人及其传承人在本地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福利待遇。在公立单位退休且返聘人员,可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17. 积极搭建中医药企业与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合作桥梁,面向中医药企业职工广泛开展中药饮片加工等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其它
18. 成立市中医药产业重大事项决策小组,小组成员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委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组成。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议召开,研究决定中医药产业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后,由相关市领导布置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限期落实。
19. 市财政预算安排设立市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每年度具体奖补标准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适当调整,单个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奖励。
20. 市、县(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续贷帮扶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在最高限额内,100%满足其融资担保、续贷“过桥”需求。
21. 以中药材为原料的保健品、食品、日化产品、消杀品、中药兽药、食品添加剂、药用辅料、药包材、制药设备、医疗器械等生产及销售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政策。
22. 本政策由宜春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宜春市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17〕16号)同步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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