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筑业发展壮大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建筑企业资质升级
1.对我市施工企业晋升为特级(综合)资质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当年晋升资质成功的企业,不纳入当年资质动态核查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2.支持近三年获得我市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称号的施工企业,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对应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建筑企业承揽项目
3.对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揽项目的,由受益财政按不低于其在外承接项目对本地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4.社会投资方将市域内一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工业项目直接选择我市非关联建筑企业进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受益财政按不低于该建筑企业所承揽项目对本地财政新增贡献的20%给予投资方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5.对市外建筑企业依法依规将其在我市承接总承包项目的专业工程分包给我市建筑企业,且分包的专业工程合同额和结算额均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不低于我市建筑企业所承揽分包项目对本地财政新增贡献的20%给予市外建筑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6.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招标人邀请我市建筑企业参与投标;鼓励招标人邀请市外建筑企业与我市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建筑企业拓展经营范围
7.支持市外大型建筑企业与我市非关联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高速公路、铁路工程等实施技术难度大、资质和业绩等资信要求高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由受益财政按不低于我市建筑企业所承揽项目对本地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市外大型建筑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8.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的个人业绩,可以跨专业互相认可,推动建筑企业在公路、市政、水利、房建、生态环保及其它基础设施领域开展深度合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集群发展
(四)促进建筑业综合产业园和企业总部建设
9.支持赣州经开区建设建筑业综合产业园,建设用地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支持赣州经开区在用地、奖补、金融、人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出台系列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赣州经开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10.支持赣州蓉江新区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支持赣州蓉江新区在用地、奖补、金融、人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出台系列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五)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建设
11.支持章贡区、于都县、南康区、兴国县建设集技术集成、产业配套、产品展销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支持相应(县、区)在用地、奖补、金融、构件运输、人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出台系列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章贡区、于都县、南康区、兴国县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12.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产业示范基地,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13.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使用我市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财政按不低于该项目构件采购对当地财政贡献的20%一次性给予采购方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六)促进建筑服务业发展和人才培养
14.支持建筑勘察、设计、监理、图审、检测、BIM技术开发等建筑中介服务企业发展,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中介服务及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等,在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外或政府采购规模标准限额以下的,允许采购人自行择优选择我市中介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15.我市建筑企业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院士等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人才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16.我市建筑企业培训本企业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取得住建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每培训1名建筑高级工补贴200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补贴300元、现场管理人员补贴400元予以补贴。鼓励采用网络教育、技能提升培训、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七)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
17.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前,住建、自然资源、城管、行政审批、人防等部门提前介入项目预验收,实施验前指导,切实提高验收一次性通过率,加快项目工程结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18.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减半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9.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凭开户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住建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20.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市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住建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九)加大司法帮扶力度
21.对于我市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市级综合性法律服务团”应根据企业需求,积极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22.加大对我市建筑企业已经民事判决生效的工程拖欠款、借款等相关案件的执行力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市直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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